明朝监禁法规实施细则。吕坤(号新吾,字叔简,明河南宁陵人),明朝穆宗时进士,明神宗万历年间,官任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按察使时作《风宪约》,其中列有《监禁十款》、《听讼十二款》等科条。吕坤鉴于当时“民生之未奠”有六个方面,追呼太滥,问断太淹,拟罪太密,追赎太刻,拘禁太易,隶卒太纵;“吏治之不肃”也有六个方面,实政亡,公法废,民务疎、振举难,精明少,为国轻,认为凡此都属于提刑按察的职事。“为申明职掌,以肃吏治,以奠民生”(《风宪约》)吕坤提倡有司狱卒恤刑慎罚,理解法意、体察囚情、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并纂修《监禁十款》以备执行。《监禁十款》实为明朝律令关于监禁罪犯法条的实施细则,重在狱政官吏责任,每款皆申明法律要意、具体实行做法、以及狱官狱卒违法的惩治。其条文内容,概括起来有:囚病及时申详,囚粮分等供给,应听家人入侍,勿滥监追囚属,常查监仓二薄,严禁戏押女犯,老幼不许辄送监仓,修盖监屋病房,不得擅打犯人,严防反狱越狱,这部细则当可作为明朝监狱法规实施的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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