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内容简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任期,在第十二届(1993年)以前任期3年,从第十二届以后改为5年。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93年以后,在每届人大代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要成立县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确定换届选举时间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宣传工作,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资料信息表
| 资料名称 | 《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 |
| 资料形态 | PDF图文资料 |
| 所属类目 | 县志 |
| 主题方向 | 锦屏县志、县志、地方志、府志、州志、乡镇志 |
内容简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任期,在第十二届(1993年)以前任期3年,从第十二届以后改为5年。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93年以后,在每届人大代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要成立县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确定换届选举时间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宣传工作,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编纂人员:王宗勋编纂单位: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内容时限:1991-2009出版单位: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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