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员工的档案管理,变静态的员工管理为对员工成长过程的动态跟踪,避免因员工档案遗失或职工隐私泄露,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的风险,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励、选拔和任用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的考察员工的依据,是公司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员工的档案由公司的人力行政部负责管理,人力行政部设专人管理员工档案。
第五条 公司员工失踪、合理流失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公司人力行政部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保管员工档案;
(二) 收集和整理员工档案资料;
(三) 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
(四) 登记员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 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情况;
(六) 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 岗位招聘申请单;
(二) 应聘者登记表
(三) 个人简历
(四) 初试评估表;
(五) 复试评估表;
(六) 部门接收确认单;
(七) 《聘任书》;
(八) 《员工试用期报告单》;
(九) 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十) 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 《承诺书》、《职业道德及反欺诈行业准则》;
(十二) 《员工手册》签收单;
(十三) 《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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