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采购行为,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行为,是指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额物资、设备及服务的行为。采购合同单笔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或接受适用且性价优的设备、物资及服务。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公司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第五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的说明:
采购合同单笔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用招标采购的说明:
采购合同单笔价值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在第七条无法实施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应采用招标方式。
第七条 无法实施招标的情况包括:
(一) 采购标的具有垄断性的销售及后期维护服务;
(二)采购标的由于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不适宜招标采购;
(三)应急采购行为;
(四)采购合同的延续签订;
(五)经公司认定的无法实施招标的其它采购行为;
(六)无法实施招标形式的大额采购行为需在签报流程中说明原因并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同时抄送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
第八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时应在多家供应商中进行询价、比价,评估性价比后择优实施采购。
第九条 非招标采购行为应遵循如下流程:
采购部门先进行询价,询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在综合考虑价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后选定对象,填写《签报》,在《签报》中应写明非招标采购的时间、采购内容、供应商报价以及供应商选择依据等相关事项,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合同进度和标的验收事宜。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保留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询价表、比价说明等原始文件备查。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司在国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
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公司不刊登招标公告而直接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采购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誉良好,财务状况健康;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纪录。
第十四条 经招标确定的供应商,若不再符合公司采购要求的,采购部门应重新启动招标流程,确定新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分解项目、肢解合同、降低合同估算价格等手段,规避招标。
第五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适合公开招标的,负责采购部门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前十天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供应人的资格要求;
(三)负责采购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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