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的内容、方法、形式、检查与考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 定义或术语
2.1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子(分)公司、车间(分厂)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2.2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如:电工作业、焊接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子(分)公司内车辆运输等。
2.3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查。
3.2 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子(分)公司具体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3.3 公司安全保障部对公司及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3.4 子(分)公司安全保障部门对本子(分)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考核,核发本子(分)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合格证。
3.5 车间(分厂)级安全教育由本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
3.6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本班组班组长组织实施。
4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1 公司、子(分)公司、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质量、经营、储运、保卫等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兼职人员应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3 公司其它领导、子(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要求,按照最新有关规定,参加行业和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4 子(分)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部负责人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4.5 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子(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举办的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4.6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4.6.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政策;
4.6.2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6.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6.4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方法;
4.6.5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6.6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6.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6.8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5.1生产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生产车间(分厂)、班组组织实施,全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5.2.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股份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5.2.2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2.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环境及危险因素;
5.2.4 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内容;
5.2.5 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要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隐患的发现与消除,设备故障的识别与排除;
5.2.6 有关事故案例等;
5.2.7 公司及子(分)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
6 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1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6.1.1 国家和公司、子(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6.1.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防火防爆等常识;
6.1.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6.1.4 股份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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