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公司设立纪检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审部门对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审部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符 合专业素质要求和职数要求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每次派出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 请若干名有审计、财务、工程造价、法律等方面特长的专业 人员为兼职审计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 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 计:
(一) 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二) 对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四)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和评价;
(五)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六)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及财务决算的 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 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 参加或者列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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