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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于顺治二年(1645)正式开科,颁布《钦定科场条例》。十五年(1658),礼部更定《钦定科场条例》。此后,各朝陆续增修,乾隆朝增修最为频繁。乾隆六年(1741),礼部编纂《钦定科场条例》进呈,共计十卷。乾隆年间,清廷还规定《钦定科场条例》的编纂内容是“屡科沿革及见行事宜”,规定“每三年续编”,修成后颁行各省遵照执行,后来定为十年增修一次。嘉庆、道光、咸丰均增修《钦定科场条例》。光绪十一年(1885)再次增修《钦定科场条例》,距咸丰二年(1852)增修已有三十三年。此次增修,将咸丰二年以后的《钦定科场条例·例案》“分别应纂、应删,按门编纂”,对于变通旧有《案例》且有疑意者“悉心考订,分别应改、应销”,开单奏请钦定。经过近两年的修纂,至光绪十三年(1887)《钦定科场条例》成书,共计59卷,105门。作为专门性的科场法规,对科举制度的方方面面都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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