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PDF电子书全46册,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出版。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收录三十余种明清时期稀见的经济史料,主要是两淮、两浙、山东、福建、河东、两广、东三省等各地区的盐政史料,如《(雍正)两淮盐法志》、《(嘉庆)两广盐法志》、《两淮案牍钞存》、《两淮盐务同官录》、《(道光)福建盐法志》、《东三省盐法志》等,内容涉及地区经济、财政、法律、官制、教育、赈济、交通等,以及地方人物的大量传记、碑志、奏议的文献资料,对于研究明清史、近代史,和区域经济、财政等专题史研究有重要参考作用。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书目:
第一册
(雍正)敕修两准盐法志(11869) (1-3) 卷1-卷4
第二册
敕修两准盐法志(11869) (4-7) 卷5-卷11
第三册
敕修两准盐法志(11869)(8-10) 卷12-卷16
第四册
(乾隆)两淮盐法志(11872)(1-4) 卷1-卷4
第五册
两淮盐法志(11872)(5-8) 卷5-卷10
第六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9-11) 卷11-卷18
第七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12-15) 卷19-卷28
第八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16-19) 卷29-卷38
第九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20) 卷39-卷40
(道光)淮盐备要(45271)十卷 有图
(同治)淮南盐法纪略(50194) (1)卷1
第十册
(同治)淮南盐法纪略(50194) (1-3) 卷2-卷8
第十一册
(同治)淮南盐法纪略(50194) (4) 卷9-卷10
(光绪)淮北票盐续略二编 (11141)(1-2)卷1-卷2 434
第十二册
(光绪)淮北票盐续略二编 (11141) (3-5)卷3-卷5
第十三册
(光绪)淮北票盐续略二编 (11141) (6-8) 卷6-卷10
(光绪)淮北票塩志余(11858) 146
第十四册
(光绪)淮盐纪略 (11874) 48
(嘉庆)两淮连司嘉庆十一年淮南纲食正杂盐课钱文册48036 160
(嘉庆)两淮连司嘉庆十八年淮南纲食正杂盐课钱文册(48067) 180
(嘉庆)两淮运司嘉庆十九年淮南纲食课正杂钱粮文册(48068) 275
第十五册
(光绪)铁钦差奏复两淮盐务汇编11875/两淮盐务清单 (50768) 442
(道光)两准盐法议 (49920) 34
(光绪)裁减淮北票盐浮费全案(48981) 132
第十六册
(光绪)两淮案牍钞存 (11878) 534
(明)浙盐纪事 62
(同治)两浙盐法续纂备考(49136) (1)卷1 116
第十七册
(同治)两浙盐法续纂备考(49136) (2-7) 卷2-卷7
第十八册
(同治)两浙盐法续纂备考(49136) (8-12) 卷8-卷12 576
(光绪)温处盐务纪要(11156) 140
第十九册
(光绪)两浙盐务同官录(50471)
(光绪)江隂季纶全盐务汇稿(11838)
第二十册
(雍正)新修长芦监法志 卷1-卷8
第二十一册
(雍正)新修长芦监法志 卷9-卷16
第二十二册
(嘉庆)山东盐法志 (49049) (1-4) 卷1-卷8
第二十三册
(嘉庆)山东盐法志 (5-8) 卷9-卷14
第二十四册
(嘉庆)山东盐法志 (9-12) 卷15 –卷20
第二十五册
(嘉庆)山东盐法志 (13-16)卷21-附编卷10
第二十六册
(同治)山东盐法续增备考(11855)(1-5)卷1-卷4上
第二十七册
(同治)山东盐法续增备考(11855)(6-10) 卷4下-卷6
(明万历)福建运司志(10611玄览堂丛书)(57) 卷1-卷2
第二十八册
(明万历)福建运司志(10611玄览堂丛书)(58-62) 卷3-卷14上
第二十九册
(明万历)福建运司志(10611玄览堂丛书)(63-64) 卷14中-卷16
(道光)福建盐法志(11152)(1-4) 卷首-卷5
第三十册
(道光)福建盐法志(11152)(5-13) 卷6-卷18
第三十一册
(道光)福建盐法志(11152)(14-16) 卷19-卷22
(同治)福建兴盐志略(11154) 352
(光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11862)(1-2) 卷首-卷1 198
第三十二册
(光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11862)(3-6) 卷2-卷5
第三十三册
(光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11862) (7-10)卷6-卷8
第三十四册
(宣统)续增河东盐法备览(11863) (1-3) 450
(宣统)河东盐政纪要稿本(11864) 216
第三十五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1-6)有图 卷首-卷7
第三十六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7-11)卷8-卷13
第三十七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12-16) 卷14-卷20
第三十八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 (17-18)卷21-卷24
(乾隆)两广盐法外志 (53784) (1-4) 卷1-卷4
第三十九册
(乾隆)两广盐法外志 (53784)(5-6) 卷5-卷6 135
(道光)两广塩法志 (有图) (1-3)卷1-卷5 482
第四十册
(道光)两广塩法志 (4-7) 卷6-卷12
第四十一册
(道光)两广塩法志 (8-12) 卷13-卷20
第四十二册
(道光)两广塩法志 (13-16) 卷21-卷27
第四十三册
(道光)两广塩法志 (17-20) 卷28-35
盐法隅说 (26786)
第四十四册
(宣统)东三省盐法志(11162)(1-4)卷1-卷9
第四十五册
(宣统)东三省盐法志(11162)(5-6)卷10-卷14 368
宣统元二两年奏案(11848) (1-4)第一册-第四册 380
第四十六册
宣统元二两年奏案(11848)(5-10) 第五册-第十册 570
盐务议略(7957) 186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出版说明:
俗话説『开门七件事,柴、米、油、虽、酱、醋、茶』,其中盐是人们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品。每人每天大约需要三至五克食盐。食盐不仅作爲烹饪和饮食的佐料, 更是维持人体正常生理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
在今天中国的幅员内,大致説来,食盐主要産自以下三个地区:一是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晒盐; 二是西北地区, 利用池水煎盐; 三是西南地区, 利用岩矿取盐。长江中游地区及其支流区域和中原地区,则依赖这些産盐地的供给。实际上,即使是産丧地的附近地方,食盐也要通过运销获得。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面而言,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粮食和衣服是人们自给自足的,即使需要交易,也可以在本地小区域内实现。而盐与人们生産生活不可缺少的铁制品,往往需要通过远距离的贩运获得。这种生産与消费格局,産生了从事长途转运贸易的商人。有人由此发家致富,成爲一方的『富商大贾』。,
人们利用食盐的産销格局而懋迁有无,从中获得商业利润,这是自然而然的经济活动。可是这样的商业活动所带来的利润,实在是丰厚之至。简单点説,这样的丰厚利润,主要原因在于食盐市场的稳定。虽然不同历史时期, 中国人口的数量和分布密度有所不同,统一王朝和分裂时期国家政权所控制的地域和人口也多有出入,但在一定时期或大或小的国家範围内,人们对食盐的需求,与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一样,可以説是絶对稳定的。人们可以一日不吃盐,但不能数日不用盐。这样的穏定需求,决定了稳定的食盐市场,也决定了稳定的食盐生産。所以,我们在《史记・货殖列传》中看到「猗顿用盐盐起,:::与王者埒富』的记载。
值得充分注意的是,在公元前七世纪的春秋时代,食盐的穏定市场需求和由産销食盐而发家的民间致富之道,被相互争霸的诸侯国所利用。史载『齐中衰,管子修之,设轻重九府,则桓公以霸。』( 《史记・货殖列传》) 管仲相齐,奠定齐国的霸业,所採取的政治措施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一时霸业的树立,首先需要建立雄厚的财富基础,在管仲所採取的财政措施中,一项重大的举措就是对大宗商品的盐实行官营,从食盐销售中获取商业利润即所谓『盐利』。马端临説:「盐之爲利,自齐管仲发之。」他认爲,《周礼》所记西周设「山泽之官』虽多,但不过『掌其政令之厉禁,不在于征榷取财也」,而管仲相齐,「负山海之利,始有盐铁之征。』( 《文献通考》卷一五《征榷考二。盐铁》) 「盐铁之征」,是划时代的大事。从此,历朝纷纷做法,其中的「盐利」成了国家越来越重要的财政收入,并逐渐彫成一整套严密的管制制度。
管仲对民间生産的食盐「征榷取财』,与征收田赋的做法是一样的,即对産亲民户征收食宠,这是国家的赋税收入。国家拿征收所得的食整,销售给本国的民户,再获得商业利润。因此,国家从食痛所获得的利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盐税( 赋, 二是盐利。管仲的做法有以下两个重大意义:一、将食盐纳入了国家的财税体系,开创了以食盐爲课徴对象的先例;二、官方直接经营食盐销售,从食盐贸易中获取商业利润,开啓了官管食盐的先河。管仲除将所征食宠销售于本国民户从而获取盐利之外,还用「耀耀」的办法,贱买贵卖,从食盐贸易中获得巨额利润。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实在是平常不过,但这是一种发明。更重要的是,这种发明爲历代所继承,并且发扬光大,最终确立爲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由国家直接经营食盐的生産与销售,乃至用法津禁止民间经营,形成国家呓断,这是中国历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史上絶无仅有。
大体説来,中国历代实行官营食盐可分两个阶段,以唐代爲界。从春秋齐国一直到隋朝,这一时期,国家对盐利的控制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兴废不常,相对于唐代以后的时期,国家在盐政上还未建立完备严密的制度。在具点的控制上,主要侧重于食盐的运销环节,也就是通过「专资」获取茧利,食盐生産方面尚未实行普遍的管制。外一方面,还没有实行食盐消费税的政策。在这一时期,有两件事情必须提到,第一件事情是汉武帝实行的盐觥官营政策。汉武帝时期对食盐的管制,. 基本上还是採用管仲的办法,重在由国家经销食无获取盐利。爲了使这个经销制度更有效,汉朝在食盐産区设置『盐官』专门负责食痛的经销。于是,国家对食盐生産开始了更爲有效的管制。而值得关注的是,由盐官专门管理食朝经销,建立起了独立于郡县系统的盐政系统,这个系统保证了中央财政的盐利收入。第二件事情是着名的『盐铁会议』。桓宽的《盐铁论》较爲详细地记载了这次会议的情况。公元前八一年,汉昭帝下诏各郡国推举『贤良文学之士」聚集京城,询问民间疾苦。贤良文学提出官营窜铁是与民争利,主张废除盐铁官营。这遭到当朝官员的反对。所谓会议,也就是朝、野两派的争论。争论産生了一些成果,即废除了全国的酒类专卖和关内铁官。显然,这是一种妥协的産物。但作爲中心问题的盐铁官营,依然如故。儘管如此,这次会议点明了官民争利的实质问题。这可以看作是自管仲食朝官营约六百年以来造成的社会政治问题的一次总爆发。当然,对于当时的贤良文学来説,这是现实问题。从汉武以降,国家任命大盐商等爲盟官,专门爲国家经销食盐,实际上取消广食盐的民间经营。变利爲国家所得,民间通过贩销食盐的致富之道也就大受影响。贤良文学的主张,针对的就是当时的政策。虽然贤良文学没有实现自己的主张,但他们提出官民争利的观点,对后代影响深远。后来关于食痛是官营抑或民营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循着这个观点来展开的。
唐代以后直至清代爲另一个时期。这裏所説的唐代,其实是唐肃宗时期( 七五六—七六二) 以后。「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政权面临了一个非常棘手的局面,这就是日益严重的地方擅权。在平定安史之乱过程中强大起来的方镇,不仅拥有重兵,而且控制了地方政权,自然也掌控了一方的财政。这给唐朝中央政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中央政府爲了控制这些地方力量,至少要与之相抗衡,就必须加强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力1 ,当然也包括中央的财政力量。这种形势卜,唐朝于肃宗乾元年间( 七五八—七六。) 任用第五琦改革盐法。第五琦改革的主要内容爲以下两项:一、在産盐区置『监院「专门负责管理食盐生産和销售;将産盐业户立爲『亭户」( 电户) ,免杂徭,专门从事食盥生産。同时严禁食盐贩私( 『盗鬻」) ,违者论以法。二、在各州县设立盐官,专门负责食宠销售;并提高食盐销售价格,每斗食宠加一百钱,以每斗一百一十钱的价格销售。( 《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四》) 从第五琦所实行的衬法看,当时从食盐生産到销售已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系统。在生産领域,设置监院官吏加以管制,这是汉武帝时的老办法,在唐代初期已有设置,但将业盐民户立爲『亭户」,免其杂徭,专门爲国家生産食盐,隶属盐铁使管理,是一个新发明。从此,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专门从事食盐生産,由专门机构管理的民户及其户籍。这些「亭户」专门爲国家生産食盐,严禁『盗煮私盐』,这与之前如汉武时期设立徴收食盐的盐官有所不同。汉武帝只是用商人爲盐官,用管仲的办法征收食宠税,而第五琦则将业盐民户组织爲一个国家的生産组织,并严禁私盐,从而建立了国家对食盐生産的更断权。这不再是一个
与民争利的问题,而是完全排斥民间的食盐生産权利。在中国鼠政史上,这应该与管仲的「官山海』相提并论,它开啓了盐政史的新时代。与这种食盥的国家凄断生産相配套,是食盐的駆断销售。第五琦的盐法在销售环节方面则是在各州县设立盐官,专门负责食盐销售。在销售食験方面,爲了增加财政收入,他居然一下子将盥价提高了十倍。这个提价,当代学者基于物价因素的考量而对实际效果有所质疑。但可以肯定,第五埼的改革,有效地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据《新唐春・食货志》记载,食盥官营之后,唐朝中央政府的年获盥利达到四十寓缗( 贯) 。这个数据缺乏之前的数据参照,同样也要考虑物价的因素,实际的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然而,史称「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饶』,( 《旧唐书・第五琦传》) 表明在赋役之外,盐利收入是当时中央财政的有效增长点门第五琦的盥法改革,旨在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他在以前的丧法基础上,将「官营」的程度推向极端,完全将食盐的生産和销售控制在国家手裏,排斥了民营食盐,并将原来的食盐营销系统从地方行政系统中剥离出来,相对独立,构成了中央政府直接掌控的财政来源和通道。然而,第五琦所採取的措施,并不是全国性的。第五琦的窃法,主要实施于河东鼠埸和江淮盐场等部分地区。唐朝后期力图控制骏利的场所,也重在江淮。从盐政史的角度看,第五琦的盐法完成广从食盥官管与民营并存到完全官管的转化。
当然,这需要付岀代价。爲此,第五琦构建了专门的食盐産销系统,这导致了『官多则民援』的局面。( 《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德宗建中元年) 食盐运销也因爲制度新建,出现不少问题,所以当乾元三年( 七六。) ,刘晏兼任解铁使后,便着手对第五琦的做法加以改变、一刘晏的盐法改革,主要在于食盐的运销环节。他将第五琦的官运官销,改变爲民运民销,也就是将食盐卖给商人,由商人自由运销。因此,他取消了原来设置在州县负责食盐营销的盐官。这是一种『卸包袱』式的改革,但这个改革减少了官方的食盐经营成本,也减少了官方在食盐营销省生的弊端。然而, 对于食盐生産领域, 他并未放鬆管制, 第五琦建立的「亭户」制度,仍然是控制食盐生産的基础。
在通常的印象中,刘晏比第五琦要有名,史称刘晏爲着名的理财家。实际情况确实如此。第五琦的成就主要在盐政,刘晏的成就则兼有盐政和漕政两大方面,而且其实施的範围是全国性的。所以,刘晏对当时中央财政的作用更大。即使是盐政方面,经过刘晏长逹二十年管理之后,至代宗大曆末年( 七七九) ,唐朝中央财政的盐利收入达到了『六百余万缗』,史称当时「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阐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新唐书。食货四》) 这样的成就,确非仅事盐政两年的第五琦可比。更重要的是,在制度方面,刘晏所経立的官産民销制度,爲以后历朝所继承,并发扬光大,影响深远,而从盐政史的角度看,第五琦所实行的盐法,则具有转折性意义。
从第五琦变革盐法之后,相应的问题也接踵而至。首先是官産方面,爲了垄断食盐生産,国家必须排斥『盗煮私盐』;其次是食盐销售方面,国家必须禁止贩销私盐,否则国家的盐利收入就会因盗煮走私而被侵蚀。在食盐官营与民营并存的年代, 虽然国家也有相应的禁令,但「私盐」的问题是模糊的,至少不是严重的问题。而在官産官销之时,禁止私盐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国家企图画断食盐産销,进而加价销售之后,走私食盐就成了民间值得银而走险的行当。有禁则有违,何况食盐産销原本是民间的事业。更有甚者, 刘晏实行食难民销, 无异于给贩销私盐开了方便之门。取消了食谡官销的系统,由商人运销,其中官盐与私盐混杂,势所难免。裁撤了营销食盐的官吏,固然可以减少运行成本,节省财政开支,但国家必须爲禁私缉私『买单』。在刘晏之时,从淮北出发,北至山东、中原,南到犊南,设置了十三个『巡院」,其职责就是缉捕私盐,使『姦盗爲之衰息」。(《新唐书・食货四》)唐代中后期由第五琦和刘晏所确立的疗法,爲以后历代所承袭,盐利收入在中央财政中的地位与作用愈益重要。
在五代时期,爲了保证盐利收入,商销食盐开始征收商业税( 分『过税』和「住税」两种) ;食盐的供销,出现了産销对应的分区销盥和按户等供盐的办法。按户等供蜜,既是爲了防止民间消费私盐,也是保证食盐销量的强制性措施。分区销盐的目的也一样,是爲了食盐销售市场的穏定。这些办法,在五代时期或行于一时,或行于一地,却是盐政史上的新发明,爲后来宋朝所广泛推行。
宋朝统一全国,惩唐后期和五代的弊患,採取强干弱枝的政策,加强中央财政收入便是题中应有之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云:『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宋朝沿袭唐以来盐政系统,由中央直接管制食盥的産销。但具体的做法,因地制宜,各地有所不同,沿用了五代十国时期各地的不同盟法。总体説来,宋朝主要还是承袭唐代第五琦、刘晏以来的疑法,立盐户,官産民销,商人向官府购买「盐引』,凭引支盥,再将食宠销往规定的行盛区。这种盐引制度,对后世尤其是明清两朝的盐法産生了深刻影响。
明清时期的竈法,继承了宋代以来国家举断食宠産销,实行立「鹿户」産盐,商人用实物( 粮食、草料) 或货币交换『盐引」,凭引在鱼场支疑,再将盐销往规定的引盐区的制度。在盐政管理上,也设专官构成盐政系统,既相对独立,又与地方行政相配合。尤其是缉捕私盐,由地方政府承担其责。由于明清两朝在财政体系中还有相对独立的关税系统,所以商人运销食盥还需要交纳通过税。地方行政即省、府、州、县系统,承担赋和役两个方面的征纳职责,同时负责本地商业营业税( 『门摊税」) 的征收,此外还存在隐含在田赋( 「地丁』) 之中的「户口食盐税』。因此,食盐的産销牵涉面很广,问题也错综复杂。不过,从盐法或盐政的内在关系而言, 明清两朝食盐经营的焦点问题是官与商的关系。一系列的盐法改革,主要发生在食盐的运销环节。
毫无疑义,『盐政』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上关国计、下系民生的大问题。历代以来,官私论述,林林总总。当今史家,也多所关注,成绩斐然。然而,与这个问题以及所存史料比较,相关研究尚存很大的扩展空冏。以往研究的困难,并非囿于对此问题的认识不足,而主要缘于研究资料散藏各处,利用爲难。以明清两朝所存的盐政史料而言,官府所修的盐政志或盐法志、盥政部门的公牍档案和各方对盐政的政见议论,不仅散藏各处,且种类繁杂。数量之多,固然是一个有利条件,但也爲研究者的全面利用带来困难。爲此,各方专家已在搜罗资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编辑出版了不少盐政史料。但由于条件所限,以往出版的资料,或限于某个地区,或专于某个选题,且多爲选编之作,因此难以得见明清两朝盐政的全貌。近年来,明清两朝盐政资料的出版和利用情况,大有改观。以大者言之,『四库』系列丛书如《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四库未收书辑刊》和《北京图书薯籍珍本丛刊》等, 彙集影印了很多关于历朝盐政的书籍, 爲相关研究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今《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一书,在上述史料之外,又辑録《敕修两淮盐法志》、《福建盟法志》、《东三省盐法志》、《裁减淮北票盐浮费全案》等明清两朝盐政史料三十余种,爲相关研究再造方便的条件,诚爲嘉惠学林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