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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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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松有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171660
  • 页数:600 页

图书介绍:本丛书以司法解释为主线,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阐释。本丛书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等。对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性。 查看图书目录点击购买PDF全本电子书 上一篇:全世界快乐人都在看的轻松小幽默下一篇:军队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研究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目录 标签:黄松 释解 婚姻家庭 司法解释 主编

目录1

第一部分 婚姻法总论1

一、同居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1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14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2

四、夫妻忠诚协议——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忠实原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34

五、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受胁迫而违背真实愿意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42

六、《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婚姻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0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61

第二部分 结婚61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72

三、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82

四、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89

五、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104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申请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04

六、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无效婚姻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审终审;分别受理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离婚案件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107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重婚而无效的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119

八、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30

九、彩礼返还的条件——彩礼的返还应当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139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费用归个人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归其一方所有;专用生活用品归一方所有149

第三部分 家庭关系149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婚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58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应当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170

四、婚前、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以对其自己子女赠与为原则,以赠与双方为例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以对夫妻双方赠与为原则,以赠与一方为例外180

五、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185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195

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除外195

七、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5

八、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11

一、离婚时的救济措施——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225

第四部分 离婚225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242

三、军人重大过错的认定——军人重大过错包括: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251

四、离婚时军人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258

五、投资性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266

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应当遵循《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276

七、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所规定的原则处理288

八、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01

或拍卖方式进行310

九、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采取竞价、评估310

十、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318

十一、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329

十二、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或请求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43

十三、夫妻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的承担——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诉讼离婚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362

十四、离婚损害赔偿——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无370

过错方有权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370

十五、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384

一、抚养费的界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394

第五部分 抚养与继承394

二、赡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418

三、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应当遵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尊老育幼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431

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等情形。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或岳451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451

五、遗嘱继承——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有效成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474

六、遗产的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分割应当遵循: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491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50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51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523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52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534

(1989年11月21日)53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53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53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54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54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9日)55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11日)55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5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555

(1998年11月4日)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56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56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57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57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57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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