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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历代判例判牍

册数:13册

作者:杨一凡等

出版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

大小:2.13G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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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项目,2000年起实施,历时五年完成。收入文献53种,其中中国古代先秦至明清代表性的判例判牍文献43种,与研究明代以前判例判牍相关的着名案例集10种。这些文献大多版本稀见,有30种属于明代和明代以前的文献。
古代判例判牍是历史上诉讼、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司法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资料。本书所收文献,对于正确认识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审判制度、司法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历朝诉讼、审判活动中的许多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特别是判例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古代判例判牍中保存的上万种案例,闪烁着古人侦破、审理疑难案件智慧的光芒,对于当代法律工作者也甚有启迪。

《历代判例判牍》收入各朝判例判牍近50种,其中明代12种。本文仅就这12种文献的作者和版本予以概述。
明《大诰》所载判例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1387年)间,先后颁布了名为《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的文告四编,世称《明大诰》。四编《大诰》共236个条目,其中《御制大诰》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各编《大诰》诰文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训戒”三个方面内容组成,即:一是掇洪武年间、特别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的“官民过犯”案件之要,用以“警省愚顽”;二是设置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三是在许多条目中,兼杂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戒”,明确地表达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主张。《大诰》中的案件,均经明太祖朱元璋审理或钦准,要求各级法司“比诰所禁者治之”,具有典型的判例性质。四编《大诰》作为一种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同历代法典比较,有三个鲜明的特色:一曰明刑弼教,二曰律外用刑,三曰重典治吏。诰文中所列刑罚,许多为《大明律》所未设。其用刑之酷烈,在中国法律史上实属少见。《大诰》峻令曾盛行于洪武中后期,延续于永乐。到洪熙、宣德时,仁宗、宣宗仿效建文帝,采取明不言废而实废的策略,《大诰》峻令遂被搁置不用。
明《大诰》是研究明初法律制度和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情况的珍贵文献。《历代判例判牍》收入明《大诰》中的代表性判例79篇,其中《御制大诰》9篇,《御制大诰续编》29篇,《御制大诰三编》20篇,《大诰武臣》21篇。由于四编《大诰》均系朱元璋编纂或据本人口述记录而成,直叙当世之事,儒臣很少润色,史料的可靠性较高。
在现见的明《大诰》诸版本中,洪武内府刻本是印行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善本。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分别收藏的三种洪武内府刻本中,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本与其他两种比较,文字更为清晰,没有缺页,脱落处极少,又无后人妄改之弊。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标点本,以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洪武内府刻本为底本。

四川地方司法档案
该档案收录的判牍,以明嘉靖年间发生在四川各地的钱粮案为主。资料来源于以下两个部分:其一是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的《明事档遗存》,又名《明嘉靖年钱粮册》。该书不分卷,不着撰人,白棉纸蓝格半叶九行抄本一册,计43页。其二是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日本学者加藤雄三在其《中国元明法制史特に法源とその援用理论の探求——明朝嘉靖时代を中心として》一文中,附有《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整理表,把《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包含的资料按州县归类,《明事档遗存》的相关内容也嵌入其中。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文献标点本,基本上按照加藤雄三先生整理此文献的线索进行。整理者对加藤先生整理中的页码错乱和遗漏之处作了更正和补足,对照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该文献15册原件,对包括因影印而出现的模糊之处做了校勘。
原件多缺损,整理者对缺损之文字,可以计数者,均加入相应的□数,难以计数者,均以“□……”表示。整理出的案例均以原件片断连接而成。中间有不明显、不能衔接或衔接生硬的,分别以“以上缺文”、“以下缺文”和“以下疑有缺文“标出。另有零散数叶中的官员、吏员之签名,如《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第868页下等处,整理者因未能确定相随文件,在此从略。原文中有时出现明显错误,如“一起为科搅吓财等事”末,称刘绪为未到供状人等,标点本仍按原文标点,未加改正。

云间谳略
明人毛一鹭着《云间谳略》,是作者任松江府推官期间所撰判语及公牍专集。毛一鹭,字孺初,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进士,授松江府司理。《明史》无传,仅散记其零星事迹。黄体仁之《四然斋藏稿》与何三畏之《云间志略》对其在松江府期间的政绩多有赞扬。据上述史料,作为松江府推官,毛一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理狱循法酌情,体恤民意,首创与“热审”并行的“冷审”制度,于寒冬季节宽释罪囚。他还关注教育,培育士人。据称,天启二年(1622年),松江府中进士者14人,均得益于他的教诲。万历末,因其“政治异等,擢居侍御史台。去之日,操明香,注止水,轵车木雍道,且泣且号,以送公于前途。”天启间(1621—1627年),毛一鹭巡抚苏州地区,他依附魏忠贤,参与镇压因逮捕周顺昌而引起的民变,并为魏在苏州建有生祠。
《云间谳略》所记录的案件,均发生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以前。何三畏对其评价曰:“公所着《云间谳略》,似于金科玉律之文素所娴习。一人不轻纵,亦一人不轻枉。后先平反凡数百条,无不言爻象而事准绳也。”该书明刊本10卷,五、六两卷缺佚,现仅存8卷,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其卷一至卷九收录了作者对法律案件的判语(或称谳语),并于部分判语后附载了上级官员的批示(详批)。这些判语与批示似乎均为原始法律文件的汇编。卷10记载了作者在任期间的公文,包括告示、报告与参语,该书为理解与阐释明代的法律与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新纂
四六谳语新纂 四六合律判语
这三种文献收录于明代后期刊行的官箴书《官常政要》。现见的《官常政要》的版本主要有四种:一是明万历十二年(1584年)金陵书坊王慎吾刊本,21卷,收入《初仕录》、《新官轨范》、《新官到任仪注》、《居官格言》、《招拟假如行移体式》、《问刑条例》、《洗冤录》、《无冤录》、《平冤录》、《法家裒集》、《蒋公政训》11种。其完整版本尚未见及,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部分文献。二是明崇祯金陵书坊唐锦池刊本,收入文献17种。王慎吾刊本所辑文献,除《洗冤录》、《平冤录》外,其他9种均被收入,并新增了《牧民忠告》、《牧民政要》、《文移选要》、《官员品级考》、《居官必要为政便览》、《四六合律判语》、《四六谳语》、《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8种,此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三是明崇祯金陵书坊唐锦池、唐惠畴刻本,计22种41卷,前两种刊本中除《洗冤录》、《无冤录》、《平冤录》外,其他文献均被收入此书。此外还新增了《初仕要览、》《为政九要》、《重修问刑条例题稿》、《吕氏官箴》、《昼帘绪论》《律条告示活套》6种。《官常政要》41卷本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该刊本6册、11种。四是明崇祯年间金陵书坊刊刻的重刻合并《官常政要全书》,共50卷,收入文献29种,内容包括了前三种刻本中收入的所有文献,并新增了《孔部元法题四六参语》、《庙堂忠告》、《风宪忠告》、《当官日镜》4种,浙江省图书馆和山东省图书馆有此书藏本。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这3种文献,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藏本为底本,底本中少数文字不清或脱落之处,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本为参校本补齐。
《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4卷,其中《参语》1卷,《参议》1卷,《审语》1卷,《驳语》、《批语》、《审释语》共1卷。该文献系江西萧良泮等集,康应乾校注。该文献以骈体笔法和简捷的文字,直叙案由,间予释音注解,就书写参、审、批、驳四种法律文书提供范本,意在为司法官吏在审判实务中裁判类似案件选择合用的词句。所谓“活套”,即仿照套用的意思。
《新纂四六谳语》一卷,明孔恒撰。据其内容,各判语皆出一人之手,且是实际发生的案件,但文体并非骈语,不知何以“四六”为名。该文献共收录10个案件,其中5个是为已定死罪犯平反,推论翔密,说理透彻,颇见功力。文中偶有小注,是对判语中典故文义的解说,意在方便读者。
《新纂四六合律判语》。按“四六”者,骈体之谓也。“合律”者,依律目之谓也。“四六合律谳语”即以骈体文形式按律目所列罪名拟出判词。此文体的特点是案件属于虚拟而非实有形式,讲求对仗用典。它类似唐代的甲乙判,编纂此书的目的主要是供参加策科考试的官员参用。明、清时代,提供给行政、司法官吏施政参考的官箴书中,如《官常政要》、《律例临民宝镜》、《刑台法律》皆有此类判语收录,不过条目多寡与判词文字不尽相同,有无注释和注释内容也各有差异。《新纂四六合律判语》辑录谳语142则,其中《吏律》类18则,《户律》类51则,《礼律》类16则,《兵律》类34则,《刑律》类14则,《工律》类9则。《大明律》计460条目,就收入该文献的各类判语而言,吏、户、礼、兵、工律下各门大体有一半左右条目附有判语,而刑律仅涉及断狱。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标点本,以《官常政要》本为底本,参以《刑台法律》所录校定,也参考了郭成伟、田涛先生编的《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一书。

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所载审语
《大明律例临民宝镜》,10卷,首末各3卷。明人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明人王振华梓行。书前有明思宗崇祯五年(1632年)大理寺卿潘士良序。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藏有明书林金阊振业堂刻本。此书存于国外者,有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等。
苏茂相,福建晋江人,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进士,天启七年(1627年)八月,明熹宗朱由校薨,思宗朱由检即位。同年十一月至明思宗崇祯元年(1628年)二月,任太子太傅、刑部尚书,在任不到半岁而罢。据《明史·艺文志三》:其着作有《名臣类编》2卷。
《律例临民宝镜》辑大明律例及官员临民的各种规范,以为司法实务和治事宝鉴。该书每页分二栏,下栏载大明律例,加以注释,每条后附有关例令并设拟罪情作成指参、审看、批断、评判、议拟、告示等范式;上栏辑居官临民之要法与程式,内有新官到任要览、吏部示谕新进士、谕民各安生理示、违禁取利示、新奇咨案札付、吏部严禁私揭咨、丈量不均田地咨、清狱牌、新奇散体审语、新拟招议体式、新颁教民榜文、新编刑统赋等目。书前有为政规模论、七杀总论、六赃总论、收赎钞图、科赃则例、招议须知等多目。书后有宪纲、官守、部约、洗冤平冤无冤录等多目。
该书卷五至卷九中,载有审语19类,234件。其中有多位主审案件官员的判词,也有府院的批语驳词。案件涉及到人命、婚姻、犯奸、盗贼、抢夺、诬告、吓诈、凶杀、匿名、产业、坟山、钱债、赌博、衙蠹、僧道、彝偏、杂犯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案件中,属于产业、坟山、钱债类民事纠纷案件共31件;还有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者共计60余件,是研究当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宝贵资料。
《律例临民宝镜》是明末的一部重要司法文献,藩士良在评论该书的实际价值时说:“是书也,字字笺释,句句注解。加以审、参、断、议、判、示,凡临民典则,莫不毕具,一开阅自明。如对镜自见,此书真为镜矣。官宦必镜,以断狱讼。考吏必镜,以定殿最。掾吏必镜,以备考试。书办必镜,以供招拟。业儒必镜,以科命判。检验必镜,以洗无冤。庶民必镜,以知趋避。此镜亦宝矣,其共珍之。因端其额曰‘宝镜’。”
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标点本,以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本为底本,底本中的少数脱落文字,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藏本为参校本补足。
■辞
《■辞》,12卷,明末张肯堂撰。卷首有明思宗崇祯七年(1634年)原光禄大夫、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成靖写的《莞尔集叙》,另有内黄门下士司惟标写的《■辞序》。该书崇祯(1628—1644年)年间刊印,中国国家图书馆、台北中央图书馆藏有崇祯年间原刊本。王重民《中国善本书提要》对该书的版本作过介绍。1970年,台湾学生书局将该书列入《明代史籍汇刊》第20册影印出版,影印本卷首有刘兆佑所作《叙录》。
作者张肯堂,字戴宁,南直隶松江府华亭县人,明熹宗天启五年(1625年)进士,授北直隶大名府浚县知县。崇祯七年擢御史。十五年(1642年)迁大理丞,旋擢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南明唐王(1645年)立,加太子少保、吏部尚书,后掌都察院。清顺治三年(1646年)唐王败死,肯堂漂泊海外。清世祖顺治六年(1649年)至舟山,鲁王用为东阁大学士。顺治八年(1651年)清兵破城,自刎殉国。其事迹具《明史》卷二七六、《明史稿》卷二五七、《南疆绎史》卷二一等书。
《■辞》是张肯堂任浚县知县时写的谳词。据《明史》卷九九《艺文四》:张肯堂着有《莞尔集》20卷,今已失传。从成靖撰《莞尔集叙》可知,《莞尔集》由《保黎》、《■辞》、《寓农》、《青坛》、《社约》5个部分组成,是张肯堂治理浚县的公牍。《■辞》后从中抽出单刊。成氏叙曰:“浚故健讼,侯理之平,闻而赴诉移谳者,遂相率■至,侯一一受训,无小大,必以情。每爰书具,直揭两造之肺腑,而出以爽词,藻彩迸溢。真如垦田,用力深至,而后土膏匀适者然,故曰■也。”这段话赞扬张肯堂理讼尽责、公平,并解释了书名的寓意。
《■辞》收录判牍308则。一则一案,记述案情及断狱经过,而寓劝善惩恶之词,以为世相诫。每则判牍前列有犯人姓名,有些还注明定谳刑名。凡不属浚县人者,则注明县籍,此类与其他县有关的案计35件。该书卷12末尾附有“审录要囚参语”24则,辑录审理重刑犯的谳词。《■辞》中的案件,多为刑事、民事诉讼,也有像卷10“宁山卫东屯百户徐缺名下军地丈量一案”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
《■辞》所辑判词常引经据典,词句华丽,文体简捷,这与作者力图追求文学品位有关。与明、清诸多判牍比较,书中对案件的记述过于简略。然此书反映的明末天启、崇祯年间河南、河北交界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狱讼状况,对于研究明末司法审判活动甚有价值。
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标点本,,以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辞》明崇祯刻本为底本。原文献书前目录与正文中的标题,有10余处文字有出入,整理时按照下述原则作了改动:一是正文中标题较目录从简者,如目录中卷一“常国臣一”、“常国臣二”二则,正文中简写为“常国臣”、“又”,依据目录改正。二是目录较正文中标题从简者,如卷五正文“邵七雄霍永寿”篇,目录简写为“邵七雄等”,以正文中标题为据改正。三是对于标题中的明显错讹文字,依据正文或其他史料径直改正。
莆阳谳牍按吴亲审檄稿

这两种判牍集均为明末祁彪佳所撰,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此两书明末抄本。
祁彪佳,字虎子、幼文、弘吉,号世培、远山堂主人,浙江山阴县人,生于万历三十年(1602年)。天启二年(1622年)进士,次年任福建省兴化府推官,四年二月上任,至崇祯元年冬(1628年)归乡服丧,任推官近五年。崇祯四年(1631年)八月至八年三月任御史,其中崇祯六年(1633年)六月始出任苏、松巡按。因辖区内宜兴县民掘宰相周延儒等祖墓,彪佳虽“捕治如法,而于延儒无所徇”,触怒周延儒受到罚俸。崇祯八年(1635年)四月,以侍养老母为由辞官回乡。居家期间,适逢发生特大饥荒,他不辞劳苦组织救荒,其所撰《救荒全书》18卷对此有详细记载。彪佳家居9年,母服终,崇祯十五年(1642年)九月,召掌河南道事。崇祯十六年(1643年)再出任御史赴京,主管京察,后曾任南直隶乡试主考官。崇祯十七年(1644年)四月任南明大理寺丞,旋擢右佥都御史,当年十二月离职。顺治二年(1645)闰六月,清军占领绍兴,彪佳绝食,“端坐池中而死”。其着作有《按吴提奏全稿》、《祁忠敏公揭帖》、《督抚奏稿》、《忠敏公安抚江南疏抄》、《莆阳禀牍》、《按吴檄稿》、《莆阳谳牍》、《崇祯奏疏汇集》、《按吴审录词语》、《按吴详语》、《按吴政略》、《祁忠敏公日记》、《按吴尺牍》等数十种,还有戏曲作品多种。其事迹见《明史》卷二七五《本传》、陈鼎《东林列传》卷一一和《祁忠敏公日记》。
《莆阳谳牍》是祁彪佳任兴化府推官时写的判语集,这些判语是为知府审理案件事先准备的材料。该书14册,不分卷,每叶单面8行,每行大多为20或21字。各案之首,标明衙门、内容、刑、人犯。案件按各有关衙门汇总,案首省略了衙门名的,表明该案件与前一案件属于同一衙门。全书共收录案件约1300余起,属于兴化府及所属莆田、仙游两县的案件近半数。书中所载兴化府之外的案件,是受命复审管辖地之外的其他县、省、道的案件,这些案件是上级审理后驳回要求重审的案件。《莆阳判牍》所收录的案件中,不仅有刑事案件,还有大量的各种民事、行政案件,其中以买卖、典当、借贷、租赁纠纷居多。从这些案件的判语可以看出,祁佳彪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了有约必行、有债必还、讲求执法公平,保护受害人利益等审理的原则。另外,该书还记载了不少家族之间争山、争水的宗族纠纷案件及判语。所有这些,对于我们了解和研究明末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判决以及推官制度等都甚有意义。
《按吴亲审檄稿》是祁彪佳任苏、松巡按时复审案件的判语集。此书全一册,不分卷,每叶单面9行,每行20字,无序跋、目次、凡例、注记。据日本学者滨岛横俊考证:祁彪佳于崇祯六年三月十三日被任命为苏、松巡按,六月四日至苏州,崇祯七年冬天奉敕抵京。按吴亲审檄稿所辑判牍是他在这一年多期间复审案件过程中写成的。该书共收录案件148起。内容全部是命令府、县的印官或佐贰官撤销原判,拘提犯人进行复审。每则判牍书写格式大多相同,语言简捷。该文献不仅对于研究明末苏、松诸府的司法审判和社会经济状况有重要价值,而且是了解当时的审判程序、巡按御史活动等难得的资料。

折狱新语
《折狱新语》,10卷,明末李清(1602—1683年)撰。李清,字心水,一字映碧,号天一居士,南直隶兴化(今江苏兴化县)人。明熹宗天启元年(1621年)举人。明思宗崇祯四年(1631年)进士,授宁波府推官。以考绩最优,擢升刑科都给事中,不久因上书得罪尚书甄淑,被劾调浙江布政司照磨,未赴任,甄淑败,起吏科给事中。南明福王建号南京,迁工科给事中,寻迁大理寺左寺丞。李清曾事崇祯、弘光两朝,三居谏职,先后上奏章数十次,均被搁置不行。明亡后不仕,隐居家乡枣园,以着书自娱。清康熙间征修明史,以年老为由不至。一生着述颇丰,有《南渡录》、《南北史合注》、《南唐书合订》、《澹宁斋史论》、《澹宁斋杂着》、《女世说》、《史略正误》、《三垣笔记》等。其事迹见《明史》卷一九三《李春芳传》、《清史稿》卷五○○《李清传》等书。
《折狱新语》是李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正文计210篇。其中《婚姻》26篇,承袭16篇,产业24篇,诈伪57篇,淫奸33篇,贼情14篇,钱粮7篇,失误4篇,重犯10篇,冤犯19篇。每案前用三个字书为标题,正文以散文间入骈句的笔法,自“审得”语领起,开门见山,记叙诉讼当事人、案由,承接夹叙夹议,条分缕析,最后束入断语。书末附“疑狱审语”3篇,“详语”20条。《折狱新语》所辑判词,体现了明末律法,折案分明,文词精炼优美,是具有代表性的明代判牍之一。
我国内地现见的《折狱新语》有两种版本,一是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崇祯刻本(简称国图本),卷首有当代藏书家黄裳弁题。20世纪30年代,旧中央书店曾将此书铅印。1987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陆有珣、辛子牛、苏经逸、孟国均《折狱新语注释》。二是吉林大学图书馆藏该书明末刻本(简称吉大本),刊行时间略后于国图本,且个别文字相异。惜国图本已非全帙,不仅序、跋皆佚,且比吉大本少22条,及书末附“详语”20条皆阙,所附“疑狱审语”3条中,中间一条已残破不全,后一条全佚。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标点本,以国图本为底本,以吉大本为参校本,两书文字相异仍依旧刻,唯序、跋及底本所缺条目按吉大本补齐。

明人文集所载判牍
现存明人文集中,也辑录了一些判牍。《历代判例判牍》辑录了《海瑞集》所载“参语”,震川别集所载“审单”,文忠集所载“谳牍”和檀雪斋集所载“谳牍”。
《海瑞集》所载参语。《海瑞集》原名《备忘集》,又名《海刚峰集》。明海瑞(1514—1587年)撰。瑞字汝贤,号刚峰,回族。广东琼山(今属海南省)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举人,初任福建南平县教谕,继迁浙江淳安知县、兴国知县,户部主事等职,后因上疏陈时政之弊,被嘉靖皇帝逮狱论死。未几,帝死,复官。隆庆三年(1569年)任应天巡抚,因抑制豪强遭致论劾,谢病闲居家乡十余年,至万历间十三年(1585年),以荐被任南京右佥都御史,寻改南京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万历十五年卒于官。其集原有自编《淳安稿》、《淳安县政事》、《备忘集》等,又有明万历二十二年阮尚宾刊《海刚峰先生文集》,明天启六年梁子璠刻《海忠介公全集》;清康熙二十七年其六世孙海廷芳汇辑诸本,编定《海忠介先生备忘集》10卷,《四库全书》据以收录。1962年中华书局出版陈义钟编校《海瑞集》,系搜集诸本重新编定,颇为完善。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8则参语,除陈舜兴《人命参语》是海瑞任兴国知县时期所撰外,其他均为他在淳安知县时期之作,属于海瑞任官初期的作品。
《震川别集》所载审单。《震川文集》,30卷,《别集》10卷,明人归有光(1507—1571年)撰。有光字熙甫,昆山(今属江苏省)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进士,官至南京太仆寺丞。是集为其孙归庄所订。归有光是明代着名散文家,时称“震川先生”。着有《孝经叙录》、《三吴水利录》、《读史纂言》等。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所辑审单,选自《震川别集》卷九。
《文忠集》所载谳牍。《文忠集》系明人范景文文集。范景文(?—1644年),字梦章,明吴桥(今属河北省)人,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进士,授东昌推官,历文选员外郎。天启间曾任吏部稽勋主事、文选郎中,后谢病返乡。崇祯间起用,累官太常少卿、右佥都御史、兵部添注左侍郎、南京右都御史、兵部尚书、刑部尚书、工部尚书等职,兼东阁大学士。崇祯十七年(1644年)三月,李自成率军攻取北京,景文投井而死,后赐谥文忠。着有《昭代武功录》、《大臣谱》、《师律》等。收入《历代判例判牍》的该书所辑判牍,选自《文忠集》卷四所附“谳牍”,原书注明该谳牍系东昌存稿,可知这是作者刚入仕途任东昌推官时所撰。
《檀雪斋集》所载谳牍。该书系明人吴敬辰文集。吴敬辰,字直卿,余姚人,天启二年(1622年)进士,官至江西驿传道。这些谳牍均为其任职期间亲自拟稿,其文“故为涩体,几不可句读。”把此书所载判牍与明代其他判牍相比较,可见不同官员司法判决的不同风格。

目录:
第一册
金文中案例六则
张家山汉简所载奏谳书
文献资料所载唐以前案例选辑
文明判集残卷
安西判集残卷
开元判集残卷
开元岐州郿县尉判集残卷
永泰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
龙筋凤髓判
疑狱集
折狱龟鉴
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原编
棠阴比事续编
棠阴比事补编
第二册
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三册
《元典章》户部所载民事判例
《通制条格》所载判例
明《大诰》所载判例
四川地方司法档案
云间谳略
明人文集所载判牍
第四册
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
新纂四六谳语
新纂四六合律判语
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所载审语
【茔-土+田】辞
按吴亲审檄稿
折狱新语
第五册
莆阳谳牍
第六册
刑部驳案汇钞
刑部各司判例
刑事判例
刑事命案开参
各省刑部案
第七册
驳案新编
第八册
江苏成案
风行录
风行录续集
比较案件
第九册
棘听草
求刍集
守禾日纪
未能信录
第十册
判语录存
槐卿政绩
诸暨谕民纪要
四西斋决事
第十一册
樊山批判
第十二册
三邑治略
历任判牍汇记
听讼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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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围绕《历代判例判牍(全13册)》的电子版进行深入分析,涵盖其历史背景、内容特色、实用价值以及对现代法律实践的影响等四个方面。该系列作品不仅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古代司法实践的重要记录。通过系统梳理这些判例及相关文献,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升法律思维能力,并有效指导实际案件的处理。文章将逐步揭示其独特魅力与现实意义,为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与启示。

1、历史背景与发展

《历代判例判牍》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其成书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悠久历史。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逐渐演变,积累了丰富的判例和法律实践经验。这部作品通过汇集历代判例,展现了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成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资料。

从周朝的礼法到清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实践不断成熟。《历代判例判牍》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它不仅记录了具体的法律案例,还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俗、伦理道德以及政治环境。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判例的内容和形式,使其成为一个综合的法律文化载体。

因此,了解这部文献的历史背景,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和独特价值至关重要。它不仅是一部法律书籍,更是历史与文化交融的见证,帮助现代人把握古代法律的智慧。

2、内容特色与结构分析

《历代判例判牍》的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分为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类别,方便读者根据需要进行查阅。每个案例都附有详细的案情描述、裁判理由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读者能够清晰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此外,该文献的结构严谨,每册书籍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使得法律发展的脉络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方式,读者不仅可以获取具体的法律知识,还能把握整体的法律演变趋势。这种系统化的结构设计,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便利,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总之,内容的丰富性和结构的合理性,使得《历代判例判牍》不仅是法律从业者的工具书,更是研究古代法律、探讨法律哲学的宝贵资料。这种多维度的内容特色,使其在法律文献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3、实用价值与应用场景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历代判例判牍》提供了大量的实用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还能在法律论证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通过借鉴历史判例,律师和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提升法律判断的准确性。

此外,这部文献对于法律教育也具有重要意义。许多法学院校将其作为教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在课堂上,通过分析具体的历史案例,学生能够更直观地学习到法律的精神与实践,从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历代判例判牍》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尤其是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以为他们提供前车之鉴,避免重复错误,提升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对现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尽管《历代判例判牍》成书于古代,但其对现代法律实践的影响却依然显著。现代法律制度的许多基本原则,源于古代的司法经验和判例。这些古老的判例不仅体现了当时的法律理念,还为现代法律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常常需要结合历史判例与现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这种联系,使得《历代判例判牍》不仅是一部历史文献,更是现代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通过对古代判例的研究,法律工作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根源与发展。

因此,这部文献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证明了历史与现代的紧密联系,也强调了在法律实践中持续学习的重要性。它激励着法律从业者在继承传统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路径。

总结:

综上所述,《历代判例判牍(全13册)》不仅是中国法律历史的珍贵文献,也是现代法律实践的重要参考。通过对其历史背景、内容特色、实用价值和现代影响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部作品在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的不可替代性。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案例,更为我们理解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在当今法律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研究和借鉴《历代判例判牍》无疑是提升法律实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希望更多的法律从业者和研究者能够从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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