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自杀行为的他者追责研究》路红霞【文字版_PDF电子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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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清代对自杀行为的他者追责研究 作者:路红霞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译者:无 出版日期:2024-12 页数:/ ISBN:9787522845487 | 0.0 豆瓣评分 | 孔网购买 | 点击喜欢 | 全网资源sm.nayona.cn |
内容简介:
致人自尽在现代刑法中无完全对应的罪名,但在清代,对自杀行为中他者的责任追究已经广泛存在于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层面,清代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致人自尽罪名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杀意”,客观上亦无“杀人”动作,其中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不具体,需要司法官员运用法律推理来审断。本书以法律推理为视角,深入法律运作的实态,通过考察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责任追究,分析责任追究的模式,以透视清代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借此了望整个清代的法律世界。
作者简介:
路红霞,1982年生,河北邯郸人。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本科和硕士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毕业于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在《青海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
目 录:
绪论
一 研究缘起
二 概念界定
三 学术史综述
四 材料与方法
五 结构安排
第一章 法律文化:观念形成的基础
第一节 “人命至重”的理念
一 重视生命
二 严禁轻生
第二节 死于非命与“冤抑”生成
一 自杀的“巫术意义”
二 自杀与冤抑
三 法律与伸冤
第二章 法律制定:罪名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历史溯源:清之前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责任追究
一 唐之前时期
二 唐宋时期
三 元明时期
第二节 清代致人自尽罪名体系的建立
一 因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尽
二 因非罪行为导致他人自尽
三 因“失职”导致他人自尽
第三节 清代致人自尽罪名体系的特点
一 立法技术
二 立法态势
三 立法目的
第三章 法律推理:因果关系的建立与责任证成
第一节 致死确情:案件的事实推理
一 死亡结果的认定
二 上报程序
三 案件事实推理及其特点
第二节 罪坐所由: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推理
一 因果关系的一般认识
二 因果关系推理
三 因果关系推理的特点
第三节 情罪允协:案件的责任证成
一 依律例定罪量刑
二 利用比附类推定罪量刑
三 成案与定罪量刑
第四章 法律评价:制度设计与社会影响
第一节 制度设计
一 法律与社会需要
二 法律与社会控制
第二节 社会影响
一 法律与伦理等级秩序的强化
二 严惩“失职”与司法秩序
三 法律惩治与社会风化
四 司法实践与图赖现象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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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中,对自杀行为的认知并非仅停留于个体层面,而是延伸至对“他者”的责任追究。《清代对自杀行为的他者追责研究》一文中,路红霞通过系统梳理清代律例、判牍与社会实践,深入揭示了自杀案件背后复杂的责任分配逻辑。本文以该研究为中心,从制度背景、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以及思想文化根源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力图呈现清代社会如何在伦理秩序与国家法权的双重框架下,对自杀行为相关者进行追责。通过分析可以看到,这种追责机制不仅反映了清代维护宗法伦理和社会稳定的治理目标,也折射出传统中国对生命、责任与社会关系的独特理解,为今天重新审视历史法律文化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清代法律制度背景
清代法律制度继承并发展了明代律法体系,在整体上强调礼法合一、刑教并用的治理理念。路红霞指出,自杀行为虽表面上是个人选择,但在清代法理中,却被视为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冲击,因此必然引发制度性的回应。
在宗法社会结构中,家庭与家长承担着维系成员行为规范的重要职责。清代法律将家庭视为治理的基本单元,自杀事件往往被解读为家庭教化失败或管理失序的结果,这为追究“他者”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
此外,地方官员在清代司法体系中具有高度的裁量权。他们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道德秩序的维护者。路红霞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官员在处理自杀案件时,常常结合地方风俗与伦理期待,对相关他者进行责任认定。
二、自杀他者追责逻辑
《清代对自杀行为的他者追责研究》详细梳理了清律中涉及自杀的条文,发现法律并不单纯惩罚自杀未遂者,而是更关注是否存在逼迫、凌辱或失教等他因因素。
在追责逻辑中,“逼死”概念占据核心位置。若证据显示他人通过言语、行为对死者造成持续压力,法律往往将自杀视为他杀的延伸,从而对相关责任人施以刑罚。
同时,清代法律还强调“防患未然”。路红霞指出,即便不存在直接逼迫,只要家庭成员或管理者存在明显失察、失教行为,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这体现了高度的预防性法律思维。
三、司法实践具体表现
通过大量判牍材料的分析,路红霞揭示了清代司法实践中对自杀案件处理的多样性。不同地区、不同官员在具体裁决中,往往呈现出差异化的追责标准。
在部分案例中,地方官员会综合考量死者的社会角色与家庭地位。例如,家中女性自杀往往引发对夫家或长辈的重点审查,这反映出性别与身份在司法判断中的重要影响。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出调解与惩戒并行的特点。路红霞指出,许多案件最终以训诫、杖责或经济赔偿收场,其目的在于修复社会关系,而非单纯实施刑罚。
四、思想文化深层根源
清代对自杀他者追责的制度安排,深深植根于儒家伦理思想之中。儒家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杀被视为对家庭与祖先的不孝行为。
在这一思想框架下,他者追责不仅是法律行为,更是一种道德教化手段。路红霞认为,通过惩罚相关责任人,国家试图重申伦理规范,强化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
同时,生死观念也影响了清代对自杀的态度。自杀并非被完全否定,但必须置于忠孝节义等价值体系中加以衡量,这种复杂性使得他者追责呈现出弹性与张力并存的特征。
总结:
总体来看,《清代对自杀行为的他者追责研究》通过严谨的史料分析,揭示了清代法律如何将个体行为纳入社会责任网络之中。路红霞的研究不仅深化了我们对清代司法制度的理解,也展示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独特智慧。
从更广阔的视角出发,该研究为当代反思法律与伦理关系提供了历史镜鉴。清代对自杀他者追责的实践表明,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度嵌入社会结构与文化价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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