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张明楷 编着【文字版_PDF电子书_】

| 书名: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 作者:张明楷 编着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译者:无 出版日期:2022-8 页数:1016 ISBN:9787301331767 | 8.8 豆瓣评分 | 孔网购买 | 点击喜欢 | 全网资源sm.nayona.cn |
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一直坚持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在周末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2017-2020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再现刑法讨论会的精彩内容,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律人士和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刑法的私塾》第一部、第二部面市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法学院学生和公检法等实践部门人士的好评。第一部收录的是2010-2013年的案例,第二部收录的是2014-2016年底的案例。本书收录的是2017-2020年的讨论内容,并删除了与第一部、第二部重合的部分。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着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目 录:
第一堂刑法的基础观念
案例1行为主义(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00
案例2罪刑法定原则(择一认定)/00
案例3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0
第二堂构成要件符合性
案例4构成要件行为(一连行为)/0
案例5不作为(作为义务的确定)/0
案例6不作为(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0
案例7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与结果归属的判断)/0
案例8不作为犯(作为可能性与结果归属的判断)/0
案例9持有的性质与判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0
案例10结果加重犯(直接性关联的判断)/0
案例11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第三者行为的判断)/0
案例12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0
案例13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0
案例14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0
案例15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被害人行为与疾病的情形)/
第三堂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16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案例1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案例18正当防卫(假想防卫)/
案例19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案例20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案例21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第四堂有 责 性
案例22事实认识错误(错误论与故意论的关系)/
第五堂故意犯罪形态
案例23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案例2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案例25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004
003
第六堂正犯与共犯
案例26共同犯罪(共犯与共同正犯的认定)/
案例27共同犯罪(正犯的判断、共犯与身份)/
案例28共犯的责任范围(绑架杀人)/
第七堂罪数
案例29罪数(包括的一罪的判断)/
案例30罪数(牵连犯的判断)/
第八堂刑 罚 论
案例31累犯(成立要件)/
案例32自首与立功(成立条件)/
案例33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的适用)/
案例34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的适用)/
案例35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案例36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案例37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第九堂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38放火罪与失火罪(《刑法》第114条与
第115条的关系)/
案例39失火罪(财产损失与情节较轻的认定)/
案例4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41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危险的判断)/
第十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案例4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4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案例44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45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案例46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判断)/
案例47保险诈骗罪(数额与罪数的认定)/
案例4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案例49合同诈骗罪(行为对象的判断)/
006
005
第十一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案例50故意伤害罪(未遂犯的认定)/
案例51强奸罪(间接正犯的认定)/
案例52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关系)/
案例53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关系)/
案例54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与罪数的认定)/
案例55强奸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案例56强奸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认定)/
案例57强制猥亵罪(猥亵行为的判断)/
案例58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
拟制规定的适用)/
案例59绑架罪(构成要件行为与
主观超过要素的判断)/
案例60刑讯逼供罪(行为主体的认定)/
第十二堂侵犯财产罪
案例61侵犯财产罪(行为对象的判断)/
案例62抢劫罪(抢劫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判断)/
案例63抢劫罪(基于其他动机压制反抗后
取得财物的行为)/
案例64抢劫罪(事后抢劫的判断)/
案例65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判断)/
案例66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67抢劫罪(罪数的判断)/
案例68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的判断)/
案例69盗窃罪(占有的判断) /
案例70盗窃罪(占有的判断)/
案例71盗窃罪(调包案件的判断)/
案例7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5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6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7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数关系)/
案例78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79盗窃罪(与侵占等罪的关系)/
案例80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81盗窃罪(入户盗窃)/
案例82盗窃罪(入户盗窃与犯罪形态的判断)/
案例83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
案例84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的判断)/
案例85盗窃罪(犯罪形态的判断)/
案例86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案例87盗窃罪(犯罪形态与罪数判断)/
案例88盗窃罪(数额减半规定的适用)/
案例89诈骗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90诈骗罪(财产性利益与罪数的认定)/
案例91诈骗罪(欺骗行为的判断)/
案例92诈骗罪(不作为欺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93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判断)/
案例94诈骗罪(双重诈骗的认定)/
008
007
案例95诈骗罪(欺骗程度的判断)/
案例96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97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98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99诈骗罪(与盗窃等罪的区别)/
案例100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5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6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7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8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9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案例110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案例111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
案例112诈骗罪(与计算机犯罪的关系)/
案例113诈骗罪(与计算机犯罪的关系)/
案例114诈骗罪(权利行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案例115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116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案例117诈骗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118诈骗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119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
案例120诈骗罪(三角诈骗的犯罪形态判断)/
案例121抢夺罪(行为内容与对象的判断)/
案例12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2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
案例12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25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的关系)/
案例126敲诈勒索(数额的判断)/
案例127敲诈勒索罪(犯罪形态的判断)/
案例128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29破坏生产经营罪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案例130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010
009
第十三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例131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包庇罪的关系)/
案例132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3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3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判断)/
案例135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案例136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持有的判断)/
案例137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判断)/
案例138组织淫秽表演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第十四堂贪污贿赂罪
案例139贪污罪(行为主体的判断)/
案例140贪污罪(行为对象的判断)/
案例141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案例14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与
有责性的判断)/
案例143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案例144挪用公款罪(超过3个月未还的时间判断)/
案例145受贿罪(贿赂的判断) /
案例146受贿罪(不法与责任的判断)/
案例147受贿罪(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案例148受贿罪(与贪污之间的认识错误)/
案例149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竞合)/
案例150受贿罪(受贿行为与数额的判断)/
案例151受贿罪(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分)/
案例152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3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4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5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6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案例157受贿罪(共犯与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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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是张明楷刑法学体系中的重要著作之一,全书以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度结合为核心,通过大量案例、法理辨析以及学术争鸣,展现了现代刑法学研究的深厚功底。书中不仅延续了张明楷一贯严谨细密的论证风格,还以“私塾”式的讲授方法,让复杂抽象的刑法理论呈现出鲜活而生动的面貌。无论是犯罪构成理论、违法性判断,还是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等问题,均在书中获得系统化阐释。作品兼具学术价值与教学意义,既能够帮助法学研究者深化理论认知,也能够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清晰的分析路径。全书通过对疑难案例的深入拆解,展示了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意义,同时体现出中国刑法学在理论创新与本土实践中的发展轨迹,是一部兼顾理论深度、逻辑力量与现实关怀的重要刑法学著作。
一、刑法理论体系建构
《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其对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建构。张明楷在书中并未停留于法条解释层面,而是试图通过体系化思维,将刑法学中的各项概念与规则纳入统一逻辑之中。这样的结构安排,使读者能够理解刑法背后的法理基础,而不仅仅是记忆具体规定。
书中对于犯罪论体系的阐述尤为细致。犯罪构成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违法性、责任能力以及主观故意等问题紧密关联。作者通过对德日刑法理论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表达。这种融合式研究方式,使刑法理论既具有国际视野,又能够贴近中国现实。
在因果关系的讨论中,作者强调刑法评价并不等同于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某些结果虽然在事实层面存在关联,但未必能够归属于刑法责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书中进一步解释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法律联系,使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获得更加现代化的发展。
与此同时,书中还重点讨论了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问题。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争议。作者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强调违法性判断应当回归法益保护目的,而不能机械适用法条。这种解释方法体现出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
在责任理论部分,张明楷强调刑法责任不仅仅是行为结果的承担,更涉及行为人主观可谴责性的评价。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责任能力的认定以及期待可能性的讨论,都体现出刑法对人格与自由意志的深刻关注。这种理论框架,使刑法学不再只是惩罚规则的集合,而成为一种关于行为评价的完整思想体系。
二、案例解析方法特色
《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之所以广受关注,还在于其独特的案例解析方式。书中的案例并非简单列举,而是围绕具体争议展开层层分析。每一个案件背后,都隐藏着刑法理论中的关键问题,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真正感受到刑法思维的运行逻辑。
作者非常重视案件中的细节差异。许多看似相近的行为,由于主观意图、行为阶段或者结果风险不同,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书中通过反复比较相似案例,帮助读者理解刑法判断中的精细化思维。这种训练方式,对于法律学习者而言具有极强的启发意义。
在具体分析中,作者并不急于给出结论,而是通过设问与推演,引导读者自行思考。例如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作者会先分析各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再讨论实行行为的分担,最后才形成责任认定。这样的论证过程,展现出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
书中的案例往往来源于现实司法实践,因此具有很强的真实性与复杂性。一些案件表面上属于传统犯罪类型,但在新型社会关系中却呈现出不同特点。作者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揭示出传统刑法理论在现代社会中的适用变化,也体现了刑法学不断发展的时代性。
此外,书中对于不同观点的展示也十分充分。作者不仅陈述自身立场,还会系统介绍其他学者的不同意见,并分析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样的写作方式,不仅增强了学术讨论的开放性,也培养了读者独立判断的能力。
三、刑法解释学的价值
刑法解释学是《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中的重要主题之一。张明楷始终认为,刑法并不是静态的法条堆积,而是一种需要不断解释与适用的规范体系。法律语言本身具有抽象性,因此解释活动在刑法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书中对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进行了系统阐述。作者强调,不同解释方法并非彼此割裂,而应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运用。例如对于某些存在争议的概念,仅依靠字面含义往往难以得出合理结论,此时必须结合立法目的与法益保护需求进行理解。
在罪刑法定原则问题上,作者特别强调刑法解释的边界。虽然刑法需要适应社会发展,但这种适应不能突破法定原则的限制。任何扩大解释都必须建立在合理文义范围之内,否则便可能损害公民自由。这种观点体现了现代刑法对权利保障的重视。
书中还对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进行了深入区分。很多司法争议,实际上源于二者界限不清。作者通过案例说明,扩张解释仍然以法条可能文义为基础,而类推解释则超越了法律规定本身。因此,司法实践必须严格防止以解释之名突破刑法边界。
对于新型犯罪问题,作者同样展现出解释学的重要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经济模式的发展,传统刑法面临诸多新挑战。面对这些问题,机械套用旧有理论显然不足。书中通过对网络犯罪、财产犯罪等问题的讨论,展现了刑法解释学在现代社会中的现实价值。
四、法学教育思想影响
《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不仅是一部学术著作,也是一部具有鲜明教育意义的作品。所谓“私塾”,本身便带有传统教学意味。作者通过深入浅出的语言与循序渐进的分析方式,使原本晦涩复杂的刑法理论变得易于理解。
书中的教学风格十分鲜明。作者并不单纯灌输结论,而是通过不断提问,引导读者进入思考状态。许多问题看似简单,但经过层层推演之后,却能够引发对刑法本质的深入反思。这种启发式教学方法,大大增强了阅读过程中的参与感。
在法学教育理念上,作者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刑法学习不能停留于背诵法条,更重要的是形成法律思维能力。书中通过案例分析与理论推演,让读者逐渐掌握刑法评价的方法。这种能力培养,对于未来从事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作品还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刑法虽然是惩罚之法,但其最终目标并非单纯制裁,而是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作者在讨论犯罪与责任时,始终关注人的主体地位。这种价值取向,使刑法学具有更深层次的伦理意义。
对于青年法学生而言,《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不仅能够帮助其掌握专业知识,更能够塑造严谨的学术态度。书中大量的论证过程告诉读者,法律结论必须建立在充分理由基础之上,任何简单化、情绪化的判断,都难以真正体现法治精神。
总结:
《刑法的私塾(之三·上、下)》以系统化理论、严密逻辑以及丰富案例,构建出一部兼具学术深度与教学价值的重要刑法学著作。张明楷通过对刑法基本原理的深入阐释,不仅推动了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作品中展现出的解释学方法与法益保护理念,体现了现代刑法学的发展方向。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部作品的价值不仅在于知识传播,更在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它让读者理解刑法并非冰冷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兼顾秩序、公平与自由的制度体系。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感受到刑法理论背后的思想力量,也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治社会对于理性与正义的追求。
本文由nayona.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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